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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一辅”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8-27    作者:管理科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资助渠道,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经济压力,做好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系指研究生兼职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

助教工作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各专业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践报告,参加教务工作,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助研工作是指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

助管工作是指承担学校研究生学科秘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校内各单位行政辅助管理工作等;

学生辅导员是指承担学校本科学生辅导员等校内各教学单位大学生思政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研究生管理科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用方法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研究生院提出年度申请计划。

第五条 申请助教工作的研究生,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人选,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到研究生院备案后自行聘用。

第六条 申请助研工作的研究生,由各课题组或导师(组)自行聘用,并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要求学院助管每周一般不多于2.5个工作日,行政(教辅)部门助管及学生辅导员每周一般不少于2.5个工作日。研究生院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助管计划进行聘用名额审批,并择优选送。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研究生本人、聘用单位各一份。

第九条 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思想道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能够胜任所任工作。

第十条 工作聘期一般为一年。短期(时间不足一个学年)或临时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单位,需事先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酬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着按岗付酬、按质付酬的原则,具体的岗位酬金管理为:

助教工作基本酬金为:每生不低于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酬金发放额度由聘用学院确定并支付。

助研工作基本酬金为:硕士生不低于200元/月,博士生不低于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酬金发放额度由该研究项目负责人确定,从其科研经费中支出。

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工作基本酬金为:学院助管不低于300元/月,行政(教辅)部门助管及学生辅导员不低于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可视业绩情况浮动,具体酬金发放额度由学校确定并支付。

第十二条 兼任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因中途被解聘、短期或临时应聘,其工作量由聘用单位确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按酬金标准折算出酬金数额。其他类别工作酬金,由聘用单位自行参照本条办法核发。

第十三条 “三助一辅”工作酬金每月核发一次,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发放手续。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对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考核工作安排在岗位工作聘期结束后进行,填写考核表报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从事“三助一辅”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各单位应及时解聘,并将情况向研究生院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