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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5    作者:学位科     来源:     点击:



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论文

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内蒙古自治区硕士论文抽检办法(修订)》(内学位[2022]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授予学位后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参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为“问题论文”)。认定结果以上述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抽检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培养单位的处理:

1.抽检结果公布15日内,责令原培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2.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培养单位,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次年开始,扣减培养单位博士、硕士招生指标,每篇“问题论文”每年扣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硕士招生指标2个。

3.对连续三年出现“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依据有关程序要求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培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问题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

4.要求培养单位,将“问题论文”情况通报给答辩委员会,并从答辩专家选聘、规范程序管理、强化答辩督导等方面加强对答辩委员会管理。

第六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

1.抽检结果公布15日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抽检结果及专家评议意见,在培养单位全体导师范围内进行通报,由导师(主导师)对该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逐条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在审查导师的书面情况说明基础上,对导师(主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3.首次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主导师),自抽检结果公布后暂停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一年,且两年内不受理其参加高一级导师资格遴选;

4.同一导师(主导师)累计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确定为“问题论文”(博士和硕士合并计算)的,学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资格申请。

5.导师组成员参与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次在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按本人作为主导师出现一次“问题论文”的情形处理。

6.跨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问题论文”,则取消其在该培养单位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7.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主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问题论文”,则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8.出现“问题论文”的主导师,抽检结果公布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且自抽查结果公布的次年起连续3年不得被评为优秀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对论文作者的处理:

1.论文抽检结果由培养单位反馈给作者本人,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学位论文从知网、国家图书馆等收录机构撤稿手续。

2.“问题论文”的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正式通知起,博士为半年后、两年内,硕士为半年后、一年内)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拒不修改的,将通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论文“盲审”和重新答辩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论文作者自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15日